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共同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以本件犯罪情形及規模,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之聲請事由,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聲請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