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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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即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五○○一六七五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甲○大惻九六執字第一三○六號通知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甲○盛惻九五執一三○六字第二六二七三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 板檢榮 丙九六執助一三八四字第四二四五六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九十六年五月三日拘提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足認被告乙○○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