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3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324號上訴人 張家榮 被上訴人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郭競澤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14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19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3年7月3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