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興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興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興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665號、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645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月,惟依上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旎娜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8年4月21日下午│108年3月23日晚間│││某時許│7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機關年度│署108年度毒偵字│署108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864號│第725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6│108年度竹簡字第6││事││65號│45號││實├──┼────────┼────────┤│審│判決│108年8月1日│108年7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6│108年度竹簡字第6││定││65號│45號││判├──┼────────┼────────┤│決│確定│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27日│││日期│││├──┴──┼────────┼────────┤│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