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交簡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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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交簡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交簡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焜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焜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焜仁於民國108年9月8日11時許起至同日12時許止,在新竹市○○○路魚池宴會館內飲用啤酒2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3時許,自上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15分許,鄭焜仁騎車行經新竹市○區○○路與林森路交岔路口時,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散發酒氣,經警於同日13時2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而查獲。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經被告鄭焜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9962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7頁反面至第8頁、第29頁),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新竹市警察局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告知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9至12頁、第15至16頁),是被告前揭具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後具狀稱:案發當天原係其配偶騎乘機車搭載被告,途中因配偶身體不適,才改由被告騎車,被告並無酒駕之意圖,本件亦無造成任何人身財物損害云云,惟查,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罪屬於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明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目的在於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立法理由參照);意即只需客觀上有此行為出現,危險即視為存在,至於有無肇事之具體結果、駕駛車輛之目的、距離長短或時間久暫,均在所不問,不影響公共危險罪責成立。是被告明知服用酒類,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在飲用啤酒之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在供公眾往來道路行駛,為警盤查,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且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4毫克,顯已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範標準,自應依法論處,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採。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之前案紀錄,經本院分別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減為罰金2萬2,500元、拘役59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6頁),應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若仍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等情,竟仍於服用酒類後,貿然騎車上路,且本次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4毫克,已逾本罪規定之吐氣酒精濃度標準,足見其心存僥倖,任意觸法,置己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損失不顧,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幸未致他人傷亡,並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從事聯結車司機職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7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次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值、所生危害程度、被告於遭警查獲時曾與員警有肢體拉扯之情狀(見偵卷第6頁)、素行及被告自述其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9至1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