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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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錦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書及107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依前說明,前開裁判之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所犯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
5年10月之範圍內,考量受刑人於106年12月26日起至107年3月14日止,於3個月內犯販賣第二級毒品7次、轉讓禁藥1次、施用第一級毒品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或相類,則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旎娜附表:
┌─────┬────────┬────────┬────────┬────────┬────────┐│編號│1│2│3│4│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註)│註)│註)│註)│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4條第2項│第4條第2項│第4條第2項│第4條第2項│├─────┼────────┼────────┼────────┼────────┼────────┤│犯罪日期│107年1月9日下午│106年12月26日晚│106年12月27日晚│107年1月19日晚上│107年1月26日下午│││5時58分許│上8時30分許│上7時許、10時33│8時25分許│5時30分許│││││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機關年度│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及案號│2983、4850號│2983、4850號│2983、4850號│2983、4850號│2983、485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62│107年度訴字第362│107年度訴字第362│107年度訴字第362│107年度訴字第362││事││號│號│號│號│號││實├──┼────────┼────────┼────────┼────────┼────────┤│審│判決│107年7月13日│107年7月13日│107年7月13日│107年7月13日│107年7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62│107年度訴字第362│107年度訴字第362│107年度訴字第362│107年度訴字第362││定││號│號│號│號│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日期││││││├──┴──┼────────┴────────┴────────┴────────┴────────┤│備│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註)││註││└─────┴────────────────────────────────────────────┘┌─────┬────────┬────────┬────────┬────────┬────────┐│編號│6│7│8│9│10│├─────┼────────┼────────┼────────┼────────┼────────┤│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7月(註│有期徒刑9月(註│有期徒刑8月(註│││註)│註)│)│)│)│├─────┼────────┼────────┼────────┼────────┼────────┤│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第83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4條第2項│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7年2月18日凌晨│107年2月22日晚上│107年2月18日下午│107年3月14日凌晨│107年3月14日中午│││4時許│6時33分許│5時10分許│1、2時許│12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機關年度│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及案號│2983、4850號│2983、4850號│2983、4850號│第905、1286號│第905、1286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62│107年度訴字第362│107年度訴字第362│107年度訴字第517│107年度訴字第517││事││號│號│號│號│號││實├──┼────────┼────────┼────────┼────────┼────────┤│審│判決│107年7月13日│107年7月13日│107年7月13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62│107年度訴字第362│107年度訴字第362│107年度訴字第517│107年度訴字第517││定││號│號│號│號│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日期││││││├──┴──┼────────┴────────┴────────┼────────┴────────┤│備│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定│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註│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註)│度訴字第5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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