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28號原告 洪華鄉 上列原告洪華鄉與被告 李良賢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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