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告 林怡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梓彤 、 鄒慶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