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515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被告 蔡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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