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竹小字第662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黃永仁 被告 李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
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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