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更一字第3號
抗 告 人 杜淑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萬淙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