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更一字第3號
抗 告 人  杜淑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萬淙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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