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24號
上 訴 人 尤昱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禹蓉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