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1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李宜芳
被 告 羅文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