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二五六號
聲請人才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九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力華國際股份有限公│中華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肆拾玖萬陸仟伍佰 │AB0四五九0八││││司 陳重德 │││肆拾捌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