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九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民│台灣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壹萬壹仟玖佰捌拾│BB三三八六0六││││權分行│││貳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