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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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222號債權人黃金海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世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淑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之8)。
㈣提出債務人吳淑微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毅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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