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300號債權人 阮朝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17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系爭「本票原本及影本」。
三、請提出足資認定系爭本票尚有如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未獲滿足清償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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