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3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行「民國95
年12月間」應更正為「不詳時日」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潘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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