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9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已繳新台
  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9900元)。
二、請提出被告毅峯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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