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9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已繳新台
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9900元)。
二、請提出被告毅峯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