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交簡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交簡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4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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