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60號上訴人 莊子鋐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莊子鋐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2罪)各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得心證理由。所為論斷尚無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且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又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在網站「一手名牌保證真的」社團網頁之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刊登販賣「LV」手提包,對不特定多數人之公眾散布訊息,而以仿冒手提包冒充真品販賣手法詐騙被害人等情,認上訴人應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已說明其理由,於法核無不合。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敘於不顧,僅泛言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云云,係徒憑己見任意指摘,核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其想像競合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部分,第一、二審法院均為有罪之認定,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有想像競合關係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上訴既不合法,自無從就此輕罪部分併為實體上審理,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何菁莪(主辦)
法官梁宏哲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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