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7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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