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
原告 陳美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慶喜 等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寧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