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彥菱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19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邦繡
法官簡芳潔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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