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健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柏樹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康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3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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