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歐宣汛 被告 魯冠伶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4,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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