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0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貳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滯第一個月內者,當月計收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延滯超第二個月內者,當月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延滯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