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 林琴詩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介一林彩琴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係由侯志翔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起訴狀,然並未檢附委任書,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6,0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委任狀,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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