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陳慶郎 被告 蕭月女
蕭阿巧 蕭阿笑 蕭宇嫻 蕭淑珠 蕭淑雲 蕭靜慧 蕭美玲 蕭文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月女等九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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