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義及請求之原因事實(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義及請求之原因事實(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