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2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2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