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4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萬1,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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