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小字第9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9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戴呈光
被   告  王名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元;其餘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14時33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街○
段00號前時,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不慎撞擊原告
所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東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由
訴外人 田仁發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
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90,052元(含:
零件費用51,332元、工資費用25,220元、烤漆費用13,500元
),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已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依侵權行
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0,052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駕照、車損照片、桃苗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南新竹廠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汽車險
賠款同意書為證,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交通分隊
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事故現場照片、車籍資料、
肇事現場位置圖在卷可稽;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
高法院77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係於
95年2月出廠,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03年11月13日止,
使用期間為8年10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
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
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之規定,非營業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1年折舊千分之369,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
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
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據此,系爭車輛使用期間長達8年10
月,既已超過5年,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折舊額總和
,必然超過換修零件費用10分之9,故其折舊後之換修零件
費用,應以換修零件費用之10分之1計算,即5,133元,加計
工資費用25,220元、烤漆費用13,500元,總計為43,853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3,8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即10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按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
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再就
原告勝訴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第393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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