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0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梁機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振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計新臺幣531,840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及訂貨單,尚無從推知系爭漁船之所有權人即為本件債務人、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內容之系爭債務即為大鮪1號、3號、13號漁船補給之債務,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大鮪1號、3號、13號漁船船籍登記資料,以資釋明漁船所有權人即為本件債務人,或有債務人於系爭出貨單簽章之收據等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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