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原告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 律師
馬惠美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盈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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