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0號原告華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複代理人 宋孟陽 律師被告樂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師為君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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