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4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被告甲○○因涉嫌多次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裁定自民國(下同)98年10月26日起執行羈押,其中被告曾借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另案之拘役40日(期間自98年12月5日至99年1月16日),嗣自99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又將屆滿,經於99年4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因本件竊盜罪嫌為警查獲後,為逃避刑責,接續於為警逮捕、警詢時及偵審中,多次冒用「 梁崇偉 」名義應訊,有本院99年1月14日裁定1份在卷可憑,故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7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