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范家豪 被告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馥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董怡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