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 葉錦清 訴訟代理人 李芝伶 律師被告 林冠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