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詹銅練 被告 何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