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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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1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前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8
4號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並合於減刑條件,業經減刑(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1月15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復於95年9月19日及96年5月2日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竊盜等2罪,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394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及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至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84號判決就易科罰金部分有所誤載,然此仍無礙於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智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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