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麗姿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麗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前因侵占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5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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