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源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3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冒佩妤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源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3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