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號聲請人 趙翊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孟淇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核算本件3張本票加總金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㈢請陳明本件3張本票之提示年月日(因本件3張本票均未載
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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