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南投縣魚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勝隆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榮萍 、 吳昭宏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被繼承人 吳連榜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向被繼承人吳連榜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三)請補繳相對人吳榮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昭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四)請補繳本件借款有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之證明影本。
(五)請補繳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2年11月15日之證明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