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桃園市平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兆青 代理人 謝尤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文山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陳信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信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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