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許紅道 律師 郭家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靜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