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縣岡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建字第5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11,39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