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桃園縣蘆竹鄉大竹村大竹圍209之13號及高雄縣○○鄉○○路○○號房屋稅單,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