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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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七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姜志俊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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